碑见戏影
2026-09-21 · 海南日报 · 来源:海南日报
■ 刘韬颖
在古琼山县(今海口市)境内,至今留存三块与琼剧(土戏)相关的清代石碑:嵌于迈德村曾氏宗祠外墙的《戏金碑》、立于新潭村龙华庵的《奉示禁碑》和树于新安村关康庙的《本村众钓鱼舟主往岛共议例条》。数百年风雨侵蚀让碑面文字斑驳,却完整留存清代琼山地区以戏敬神、以戏立规、以戏治乡的乡土人文脉络。
它们由乡绅与民众共同商议之后,勒石镌刻、公之于众,是记录琼山乡土社会风貌的一手原始文献,极具史料价值。
制定乡规民约
犯者罚戏
据民国《海南岛志》所载,清代康雍乾年间,土戏班流布全岛,上至老者,下至稚童,几乎无人不识土戏。然而,明清海南府县方志对琼剧的记载极为简略,清代中晚期琼剧的乡土发展面貌长期隐匿于史料缝隙,可考信息极为有限。
清乾隆九年(1744年)琼山县邕阳图(今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那央村委会)潭社村的《奉示禁碑》,是海南现存较早将“罚戏”(罚其出钱演戏)纳入乡规民约、作为惩戒方式的碑刻。
碑文开篇直指奢靡风气的弊端,认为浮华靡乱的乐戏、鄙陋的世俗风气,违背村落世代传承的节俭传统,亟需革除。当时,村里民风日趋浮华,部分乡民舍弃本业,耗费钱财追逐声色娱乐。为此,村中乡绅聚众合议,立碑定规,劝导乡民摒弃奢靡、回归淳朴。
碑文逐条列明禁令,覆盖社会治安、婚丧礼俗、农林生产三大领域,并明确惩戒规则:凡违反规约者,一律“罚戏”。村落订立规约后,除勒石立碑,还专门延请戏班登台演戏。台上,当众宣读乡规,警示本村及周边乡民恪守规矩。若有人触犯规约,则施以罚戏作为惩罚。
乾隆《琼山县志》(1755年续修本)有载:“正月下浣,乡民竞抬本境之神,以与邻村所祀者相会,刲羊击豕,聚会饮酒,唱演土戏。”可见清代琼山地区,演剧酬神、以戏聚众已是常态化乡土民俗。
在长期乡土治理实践中,琼剧不再仅限于迎神赛会的娱乐庆典,逐渐脱离单纯的节庆娱乐属性,被纳入乡规民约体系,演化出教化乡民、敦厚乡风的“罚戏”制度,成为整顿乡风、教化民众的重要手段。
如果说《奉示禁碑》记录了琼山农耕社会以罚戏整顿风俗的乡规民约,那么,光绪七年(1881年)立于古琼山县公式州都(今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)新安村的《本村众钓鱼舟主往岛共议例条》,则将这一治理模式延伸至海洋渔业社群。此碑为新安村钓鱼舟主共同订立的同业规约,全文共三条例条,明确所有违约行为的统一惩处方式均为“罚戏一本(即罚戏一台)”。
碑文针对海上渔业生活生产乱象制定规约:一是渔工领取全年工钱后,须履约完成整季出海劳作,不得私接外活、中途返航或擅自弃渔,违者罚戏;二是偷盗船具渔具者严惩,举报者有奖,窝藏包庇者罚戏;三是海上作业偶遇渔具缠绕、捡拾他人渔获,须在神庙公开协商赎回,如若隐瞒私藏,一经查实,同样罚戏。
不同于常规罚金处罚,“罚戏一本”是违约者自费聘请戏班在神庙前公开演出。这一惩处方式兼具多重约束作用:既让违约者承担经济损失,又通过公开演剧公示其过错,借助酬神民俗仪式完成忏悔自省。
古代海边民众诉讼成本高,通过官府维权门槛高,海上渔业争端多依托同业行会,在村内公庙内部仲裁调解,琼剧由此成为渔业社群规范行业秩序、调解同业纠纷的治理工具。
罚戏规约并非海南独有,而是中原乡土社会传承已久的民俗治理传统。清代中原、三晋、江南、闽粤等地的碑刻文献中,均有罚戏惩戒的相关记载。河南信阳山陕会馆《同行商贾公议戥秤定规概碑》碑刻规定,商贾私改度量衡、欺瞒交易者,需“罚戏三台”;徽州多个古村落也将罚戏写入乡规,用以规范乡民言行、端正地方风气。
唐宋以来,演戏酬神、赛会演剧是中原正统民俗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明清时期,大量中原、闽粤移民迁居海南,将以戏祀神、以戏化俗、以戏立规的民俗体系带入琼岛。古琼山碑刻记载的罚戏制度、演剧酬神传统,既延续了中原民俗文化,又适配古代琼州农耕与牧海并存的社会形态,形成了独具琼北特色的乡村治理模式。
放贷生息演剧
规范理财
相较于罚戏碑刻的规训治理功能,清代中叶琼山县桂林都(今海口桂林洋)迈德村的《戏金碑》,则完整记录了桂林都村落创设戏金公产、制度化维系演戏的乡土往事。不同于罚戏碑刻以戏规训民风的功能,此碑展现了琼山乡土社会依托琼剧以戏睦邻、以戏凝众的民俗传统。
碑文开篇直言“戏也者,弄也,虚象也”,世人多视戏曲为虚妄演绎、无裨实用,但撰文者化用《诗经》典故与苏轼《赤壁赋》文意,提出独到见解:戏曲虽演绎虚构悲欢,却能浸润人心、接续民俗文脉、维系村落秩序,是传统农耕社会不可或缺的文化载体。
清乾隆甲辰年(1784年),乡绅曾孔进首倡捐资,邀约村众合力筹得本钱“贰拾柒千文”,交由乡中贤达专人管理。村众共同订立章程,明确公产本金永久留存、不得挪用,仅以放贷生息的收益作为年度“戏金”。自乾隆己酉年(1789年)起,村落每年取用利息延请戏班演剧,用于神明贺诞、盛会祈福、乡邻联谊,十余年间已然形成固定乡风民俗。
为避免岁月流转中公产管理涣散、民俗仪式日渐荒废,村众共同议定永久章程,严格规范账目管理与公产运营,将年度酬神演戏固定为常态化民俗教化活动,并将所有捐资乡贤姓名镌刻于碑,留存后世、以示典范。
《戏金碑》是清代琼州乡村戏曲公产制度化的珍贵实物佐证,打破了古代民间演戏随性临时、无固定保障的固有认知,还原了清初琼北成熟的乡社自治体系:酬神演戏不再是临时凑资的零散活动,而是依托稳定的公共财务机制长效运行的民俗活动。
纵观全国明清戏曲相关碑刻,大体可分为戏神祭祀碑、庙宇修缮附记演戏碑、乡规罚戏碑三类。中原、闽粤地区庙会赛戏传统虽普遍,但专门设立专项戏金公产、以放贷生息长期支撑演剧活动的碑刻则少见;而诸如琼山《戏金碑》这类既能完整记录集资明细、管理制度,又能阐释戏曲文化内涵、对戏曲虚实展开哲理思辨的碑刻,更是凤毛麟角。
海口市的这三块“戏碑”,真实地还原出一幅古代琼北乡土社会的图景。在传统乡土社会中,琼剧既是惩戒失范、整肃民风、规范行业秩序的治理工具,也是酬神祈福、接续文脉、联结乡邻的民俗盛典。戏台之上演绎世间百态、善恶是非,戏台之下承载乡土秩序、人文温情与社群羁绊。
这三块碑立于清乾隆至光绪年间,拂去碑面苔痕可见,琼剧绝非单纯的市井娱乐、戏台烟火,而是深度参与地方秩序建构、融入乡土治理的文化载体,在古代琼山乡村社会中承担着多元治理功能。